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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56****9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2516号
    案号 (2019)粤03执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6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7年4月12日起计至2017年10月21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李炳江应对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判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对被告李炳江持有的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被告福建省三明力亚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行使质权,并有权从处置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被告李炳江、福建省三明力亚电力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0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381327.78元(均已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2.65元;由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0165.13元,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李炳江、福建省三明力亚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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