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0056****9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1民初256号 |
案号 | (2018)闽04执1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19-08-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编号为3501012016000717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3日止利息为1597304.8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编号为3501012017000150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3日止利息为1566658.41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柄江、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锦程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柄江、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锦程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李柄江应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柄江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有权以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连城县池屋坑水电站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6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有权以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连城县池屋坑水电站建(构)筑物(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401万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京朋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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