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职罚(202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卫职罚﹝2020﹞14号被处罚人;杭州余杭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4月8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你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你单位职工宋某某2019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2、你单位职工张某某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3、你单位未能提供宋某某、张某某2019年3月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2020年4月10日,本机关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为由经审批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现经调查后查明: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你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你单位未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你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罚款二十万元。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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