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68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对个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浙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曾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于2017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罚款并责令改正。2017年11月28日杭州浙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官嘉洋未落实值班登记制度、未做好旅店的安全防范,致使王某某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既入住杭州浙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027房间,于2017年11月28日9时许被我公安机关查获。杭州浙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住宿行业经营者,已构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官嘉洋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9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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