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资乐市监处〔2021〕51202221000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4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4 |
决定机关 |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成丽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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