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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资乐市监处〔2021〕5120222100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4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成丽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