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920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03民初1353号 |
案号 | (2017)皖0303执8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孔培祥、陈秀华、杨明均、孔丽娟、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0元,保全费4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00元(原告已预交11335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均、孔丽娟、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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