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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920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21号
    案号 (2016)皖0311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21号 原告:田建根,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黎里镇创新路41号1幢402室,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吴文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平,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159号9栋3单元26号,身份证号******。 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内新海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66792027-8。 法定代表人:陈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增举,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218491-3。 负责人:赵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梦,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建根诉被告房平、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12时20分,被告房平驾驶皖A42260号中型专项作业车沿姜桥二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路路口处,与蒋正宝驾驶的沿延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皖CB282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蒋正宝及皖CB2828号小客车乘坐人田建根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房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正宝负次要责任,田建根无责任。原告田建根受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23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左侧尺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住院5天,并于2014年7月5日入吴江区中医院(吴江区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住院2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等,两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001.2元。 另查明,皖A42260号中型专业作业车车主是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浙商财保安徽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房平系被告祥德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房平正在执行工作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田建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12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5200元,两项合计53320元,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田建根医疗费、诉讼费合计2599元,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以上款项支付方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接将53320元、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直接将2599元转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宏业村支行,户名:田建根,账号:******32106。) 三、原、被告之间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为919元,由原告田建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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