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920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谯民二初字第00526号 |
案号 | (2016)皖1602执13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70.3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借款本金126.688万元自2015年6月11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借款本金146.1万元自2015年5月27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借款本金97.4万元自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 二、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杨明钧、陈秀华、孔丽娟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杨明钧、陈秀华、孔丽娟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00元,由原告亳州市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8元,由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杨明钧、陈秀华、孔丽娟负担4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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