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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920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1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7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31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145088元、利息78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6日,之后以11450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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