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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赜境水务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MA****HL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2210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1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赜境水务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如皋市泰宇杰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归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其中10万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另10万元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赜境水务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4由被告赜境水务建设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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