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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土资监[2017]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农发澜海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农艺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分局于2017年3月10对浙江农发澜海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绍兴市上虞区海涂九六丘国有农用地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4年10月份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绍兴市上虞区海涂九六丘国有农用地土地,建造农艺馆一层7间。至调查时,该房子已建成,现状为砖木结构,共计占用海涂国有土地面积600平方米,其中5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经审核,所占地块位于上虞海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不符合上虞海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决定机关 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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