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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雪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376****44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3民初788号
    案号 (2022)冀0523执恢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2017年1月1日被告韩建民向原告苏清芳所借现金150 000元用于被告河北雪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二、各方确认,被告韩建民拖欠原告苏清芳借款本金150 000元及其利息(2017年5月1日以后利息); 三、各方同意,被告韩建民于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苏清芳借款150 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每月1日作为结息日给付原告苏清芳上月利息3 000元; 四、被告韩建民于2017年9月1日以前给付原告苏清芳利息11 175元,原告苏清芳自愿放弃向被告韩建民追要利息825元;如被告韩建民拖欠原告苏清芳利息超过三个月,被告韩建民同意给付原告苏清芳借款150 000元本金及其利息; 五、被告河北雪狼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建民借款150 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其他皆清,各方互不再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由被告韩建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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