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MA****Y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1民初2176号 |
案号 | (2021)苏0211执13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千门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41902.24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无锡市千门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2739元,由被告无锡太悦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5(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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