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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9593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1523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被告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元琪支付25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5%,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山东创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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