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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0****76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14民初9739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恢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汤庆金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汤庆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00元,由被告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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