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连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4602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民初943号 |
案号 | (2018)辽01执1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日期 | 2018-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万元和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利息、罚息共计1285968.75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罚息); 二、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对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2014555号房屋他项权利证登记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5-2、5-3、5-4、5-5、5-6、5-11、5-12、5-13、5-14、5-16、5-17、5-18、5-19号,抵押面积14438.21平方米的共十三处房产;沈开他项(2012)第3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登记的坐落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5号,抵押面积77130.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李连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在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34383元; 五、驳回原告舟山湖商智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323230元,由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李连利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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