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地税稽罚[2016]6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涵碧紫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所)于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10月9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4月15号凭证、5月29号凭证、6月18号凭证、6月73号凭证、9月80号凭证、11月85号凭证,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在业务宣传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等共计金额389746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77949.20元。2.2014年5月31号凭证、7月47号凭证、12月4号凭证,在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等共计金额40913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1826元。3.2014年9月6号凭证、22号凭证、2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发放给员工中秋福利、降温费共计19458元,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2.63元。4.2015年2月11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的向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等共计金额28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560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查补税费计算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工资(福利)发放表、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6年10月25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做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3193.9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3193.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市地税局金东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8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孟红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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