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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明可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806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兴民二初字第1260号
    案号 (2014)兴执字第00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4
    发布日期 2015-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2534405.1元; 二、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计算至2014年1月14日的利息727260.33元; 上述款项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1月28日前支付20万元,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155万元,余款1551665.43元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2014年1月15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所欠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如被告不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原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全案标的的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2014元减半收取即16007元,由被告广西新正耀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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