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环罚告字[2017] 3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逸宸鞋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丰叶路399号3-4楼建成皮鞋制造项目,于2017年4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烤箱3只,气泵2台,制鞋生产线3条,针车120台,落料机8台等,生产中使用含丁酮、丙酮等有机溶剂的处理剂,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生产”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皮鞋制造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烤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1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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