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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莲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06****99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365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3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4608773】。一、限被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83116.41元;二、限被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如下:以人民币8050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7278.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1395.7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67962.4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69190.8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33.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8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1786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不含当日)前的利率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起的利率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22.15元(原告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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