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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662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5971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6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端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043.99元及利息(以24752.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229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端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南京端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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