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682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23号 |
案号 | (2016)鄂0113执2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日期 | 2017-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华林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20276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1月1日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国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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