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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159****56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民初168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市徽银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4154427.35元,本息合计64154427.3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础,以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市徽银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付律师费150000元;三、如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淮南市徽银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有权以李伯广持有的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98.73%股权(价值1184779000元)、花正美持有的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1.27%股权(价值1522100元),在债权数额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李伯广对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安徽乾元7管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淮南市徽银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472元,由被告安徽乾元管业有限公司司、李伯广、花正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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