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东方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0006****39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3民初880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14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盘锦东方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盘锦东方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史维家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8,486.38元(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1,512.40元,合计人民币39,998.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盘锦东方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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