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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东方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06****392H
    执行依据文号 盘劳人仲裁终字{2019}23号
    案号 (2019)辽1103执1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盘锦东方银座购房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杨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工资共计14472.22元。二,被申请人盘锦东方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杨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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