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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浙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凌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84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年一中民初字第6137号
    案号 (2016)京01执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1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陈锦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诚人民币四万九千九百九十五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陈锦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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