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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德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B9HW-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12民初839号
    案号 (2017)苏0812执3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7-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学生订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违约金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7年2月1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王学生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王学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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