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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德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2MA****HW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1029号
    案号 (2016)苏0802执2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3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清河区万达广场糖果屋儿童娱乐服务中心与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清河区万达广场糖果屋儿童娱乐服务中心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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