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罚字[202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金地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啸翔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四万五仟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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