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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环罚字[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金地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啸翔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套废气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我局认为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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