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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祖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442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003民初957号
    案号 (2016)皖1003执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日期 2017-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燕琴、陶子亮购房款165300元,并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购房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燕琴、陶子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计1803元,由原告沈燕琴、陶子亮负担103元,被告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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