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 )应急罚〔2019〕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确实存在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2019年9月20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2、2019年9月23日,对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部经理胡某、物业部主管何某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3、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4、胡某、何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述2名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5、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何某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何某代表公司签收我局发出的执法文书。6、执法记录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9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间未申请陈述申辩。本局认为: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但你公司虽然已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并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裁量基准的第九项对该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之规定:“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杭州泵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1
    决定机关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