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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五)行罚决字[2019]555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上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依法查明:2019年7月1日起,浙江上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斯某军担任五泄维罗纳庄园保安员,从事门卫、巡逻等工作任务,一直未取得保安员上岗资格证,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等。2019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经查,浙江上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公安机关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浙江上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决定机关 诸暨市公安局五泄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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