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综执罚决字〔2020〕第00452号当事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87364818J法定代表人:吴文兴性别:男出生年月:1978年01月22日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32626********0975联系电话:1381963188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6号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审批手续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车间夹层(2020年7月13日收到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经初查情况属实,本机关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以当事人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鼎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在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4B、16A地块(滨海新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了1#至4#四幢一层钢结构车间内夹层,夹层建筑材料分别为:夹层板面积为24674.15平方米,C型钢小横梁10008根,H型钢立柱324根,H型钢梁16根。建设工程造价199.2647万元人民币(根据三价行认字[2020]第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当事人在三门县海润街道金源路14B、16A地块(滨海新城),建设了1#至4#四幢一层钢结构车间内夹层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当事人建设了1#至4#四幢一层钢结构车间内夹层事实及建筑物的状态。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法定代表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证据五,三门县工业企业联合踏勘办公意见表。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夹层事实,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六,三价行认字﹝2020﹞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建设工程造价199.2647万元。证据七,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委托郑才标为委托代理人,办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工作。证据八,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证实当事人原四幢一层车间建设工程、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具备竣工规划条件。证据九,不动产权证。证实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原四幢一层车间产权面积为28296.98平方米。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夹层建筑材料评估价为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捌角整(119558.8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3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才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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