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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罚字[2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字〔2017〕5号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62384595M(1/1)法定代表人:徐纪保地址:三门县浦坝港镇官塘村2017年5月3日,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保局椒江分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设置于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钢材市场西侧场地上的废矿物油贮存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项目竣工后并未执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已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做了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于5月9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查图2张,证明你单位设置于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钢材市场西侧场地上的废矿物油贮存项目建设及生产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5份共14张,通过对你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证明你单位设置于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钢材市场西侧场地上的废矿物油贮存项目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3、现场照片1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生产情况和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采样的事实。4、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台环监(2017)水字第190号)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5月3日废水超标的事实。5、徐XX、於XX、郑XX、洪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张,证实徐XX、於XX、郑XX、洪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浙江省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月31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6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6月14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有《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听告字[2017]5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3
    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徐纪保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