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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保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79****1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261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保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晶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14607元并支付利息(以11146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5080元,减半收取元7540,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40元,由被告苏州保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08446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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