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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7]1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用于建造泗花泾桥桥墩拓宽星桥路并使用至今。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51号图斑具体土地类型是河流水面,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52号图斑土地类型是旱地和河流水面,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没有动工前原貌是河流。当事人非法占用七星街道土地51号图斑面积为482.3平方米,52号图斑面积为588.9平方米,总面积为1071.2平方米。经国土部门核对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图,该地块总面积1071.2平方米,其中955.2平方米为河流水面(不属于国土违法占地)。另外116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116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0平方米,并未占用基本农田。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职务证明、嘉兴市南湖区广远测绘有限公司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等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嘉土资发[2011]107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11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1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174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8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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