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综执罚字[2017]1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2015年12月起,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七星村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兴星路。经调查,当事人占用的土地位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精严讲寺东侧,土地性质是七星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类型是水田、旱地、农村道路及沟渠,兴星路于2015年12月擅自占用土地开工建设,2016年2月完工,当事人共非法占用七星街道七星村土地面积为3601平方米。经核对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60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0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面积为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授权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旁证人询问调查笔录、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旁证人身份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违法案件占地性质认定表、南湖区七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分局关于移送违法用地的函。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国土部门认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01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36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0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零壹拾伍元整(¥540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0 |
决定机关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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