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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
    法定代表人 范文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082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92号
    案号 (2016)黔02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1
    发布日期 2016-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县鑫锋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0000元借款及利息4113459.5元。二、被告邱成刚、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范丙忠、邱成良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24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40224元由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725元,由被告盘县鑫锋煤矿、邱成刚、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范丙忠、邱成良负担1364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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