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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之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358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1951号
    案号 (2017)冀02执5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0
    发布日期 2017-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继东、李淑惠购房款1107706元,并自2014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9元,减半收取7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4元,由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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