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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031050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9日17时58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048(湖浔大道)南浔方向K20+600对浙E33665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水泥从重兆到南浔,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货运车辆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4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9月16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9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永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张永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蓝云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6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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