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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浔卫职罚简[2020]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职罚简[2020]02-07号;2.案件名称: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糜茉英);4.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未配备耳塞等职业防护用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南浔代理国库。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8.立案日期:2020年10月21日9.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21日10.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1.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1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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