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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为其所有的报废气瓶充装燃气,2021年11月26日提供给湖州凤凰街道王佰琴饭店(经营者王佰琴)使用,于2021年12月8日9时40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湖州市滨河路258-260号店内厨房间内依法查处。通过扫瓶身二维码和查看瓶身上钢印生产日期表明该气瓶已报废。该气瓶所有者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0日对该报废煤气瓶进行处理。鉴于当事人违法充装的气瓶数量在5瓶以下,属情节轻微,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取证,态度端正,故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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