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已构成提供报废煤气瓶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经限期改正并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和开展办案工作,故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95,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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