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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华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878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7民初1867号
    案号 (2018)桂0127执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0958.90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为537元,由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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