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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华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878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27民初1207号判决书
    案号 (2017)桂0127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建一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一借款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6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天利恒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广西闽桂投资有限公司、阮华斌、方闽英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3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3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天利恒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天利恒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广西闽桂投资有限公司、阮华斌、方闽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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