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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69****10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3民初1582号
    案号 (2017)川0183执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新风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3947.5元,违约金37697.38元,共计79164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元,由被告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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