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聚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8856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商)初字第20048号 |
案号 | (2016)京0106执1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成都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方大碳素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九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零六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前支付三百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前支付三百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零六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按收款总额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二、成都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滞纳金数额为五十万五千一百七十六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之后的滞纳金数额以贷款本金九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零六元扣除被告已偿还部分后的剩余贷款数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按收款总额向被告开具等额发票);三、甘肃天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张益民、杨金共同对成都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一百二十八元,由成都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赐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张益民、杨金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