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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钢(消)行罚决字〔2021〕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过失引起火灾
    行政处罚内容 违规使用苯板夹芯的顶棚,起火后工作人员切断消防电源,导致消防设施瘫痪未及时扑灭火灾,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1
    决定机关 钢城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