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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8943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民初字48号
    案号 (2019)粤03执2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文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涛偿还借款人民币1.6亿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7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人民币25700250元;逾期利息以1.6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郭文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0201.25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共计1110591.25元,由原告洪涛负担111059.125元,由被告郭文城、年年丰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惠州市年年丰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9953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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